(一)若不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面对债务时,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及时偿还,避免出现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情况。
(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要配合法院工作,不能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也不能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规避执行。
(三)严格遵守财产报告制度和限制消费令,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按协议履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