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痫与醉酒驾车、超速、闯红灯、疲劳驾驶等交通肇事行为有着本质不同。前者(癫痫者)在上路之后,癫痫发作之时根本无从再控制车辆,只能任由车辆屈从于惯性肆意向前,无论前方是人、是物、是悬崖,还是大海,这种破坏力是任何其他交通违章无法相比的;后者则尚能控制车辆,只是在控制能力、反应能力、制动能力上较正常行驶状况变差而已。简言之,前者无控制,后者有控制,前者破坏力无穷,后者破坏力有限,前者是无意识任意破坏,后者是有意识且可避重就轻有选择地破坏。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癫痫者上路后病发时,车辆只听从惯性驱使,无制动,无转向,而超速者,醉酒者尚能反应去制动,尚能选择撞物而不撞人。因此两种犯罪行为性质根本不同,危害程度明显升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是否犯罪和是否承担罪责,并不取决于危害结果发生时的主观状态,范的犯罪故意是发生于申领驾照时和开车上路之初其意识清晰之时,也正因为其意识清晰之时的犯罪行为才最终导致其发病无意识后的损害后果。被告人此前的主观故意是后来发生危害后果的直接的、必然的、唯一的原因。被告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可预见的,也是明知的,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后果是放任的
以上就是患癫痫开车撞人致死判什么罪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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