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一定需要谅解书。
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并非以取得谅解书为必要前提。
谅解书在取保候审中的作用
虽然谅解书不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但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谅解书通常是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由被害人一方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取得谅解书,说明其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和,司法机关可能会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有所降低,从而在综合考虑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申请时,会倾向于作出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