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新证据能证明案件关键事实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庭审及时提供证据,被告应尽快与法院联系,清晰说明更改证据的原因以及新证据对案件的重要性,争取法院准许补充或更正证据。
(二)若举证错误是自身疏忽导致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被告要诚恳向法院说明情况,尝试证明该证据虽逾期但对查明案件真相有重大作用,请求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