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当事人约定物的担保优先时,债权人应先处理抵押物来实现债权。只有在抵押物价值不够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才对剩下的债务负责。
(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抵押物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要先通过抵押物实现债权,担保人仅对抵押物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三)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处理抵押物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向债务人追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