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提前沟通好时间,确定一个都方便的日期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可以提前准备好申请离婚证所需的各类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等,避免因材料不全耽误申请。
(三)若因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在这30日内申请,应尽量协调时间,若实在不能在规定期限申请,只能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并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登记处理表》《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留存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