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机关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和异地执行情形,对在本地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决定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二)决定机关作出决定后,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执行的公安机关。
(三)执行机关在指定居所执行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清晰告知其应遵守的规定。
(四)执行机关运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进行有效监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