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时,按约定执行,若认为过高或过低,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当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算过高,可要求降低;若过低,可按实际损失适当增加。
(二)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提前终止合同产生的额外费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