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先仔细审查案件,看是否有复议必要,若有合理理由认为不批捕决定有误,及时要求复议。
(二)若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说明不批捕决定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在后续侦查中积极寻找新证据,一旦发现有新证据、新事实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可再次提请批准逮捕,但要严格把关证据质量,避免滥用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