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者,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该修正案还把刑法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五万、十五万、五十万”改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以方便司法机关与时俱进作司法解释,确保刑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法律专家表示,本次刑法修正案对于走私罪内容的修改,体现了国家加大对“多次走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方面,从今年5月1日开始,在一年内因为走私已经被行政处罚二次、又再次走私的,就构成走私罪,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不再以“偷逃税款五万以上”作为判断走私罪的标准,司法机关将结合具体案情,在对危害后果综合评判的基础上,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走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