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行使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成立后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就拥有了代位权。此权利的行使有一定范围限制,即要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而且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在代位权诉讼里,债权人作为原告,次债务人成为被告,债务人则为第三人,同时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相对人就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如果大家在遇到类似代位权问题,或者对代位权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