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轻伤二级案件,在检察院一般流程是一个月内到法院。若想加快进度,公安机关应确保移送的案件材料完整准确,减少检察院审查时发现问题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
(二)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可积极适用速裁程序,这样能加快案件处理,检察院会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也能在延长的十五日作出决定。
(三)若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且保证补充侦查的质量,避免再次因证据等问题被退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