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若情况简单,应在八小时内完成录口供工作;若情况复杂且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录口供时间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要及时通知其家属传唤原因和处所。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一般传唤、拘传录口供时间不超十二小时;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录口供时间最长不超二十四小时,还要保证其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