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当发生赡荞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要求给付赡养费:
(1)与身份有关的证据。
赡养关系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有子女对于父母才发生法定的赡养关系,这里指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也包括非婚生子,既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合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以如果发生了赡养纠纷,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比如出生证明、收养证明、支付抚养费的相应凭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话,是无权要求支付赡养费的。
(2)父母一方生活困难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当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时候,父母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所以发生赡养费纠纷以后,父母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生活困难的证据,包括治疗疾病的费用票据、残疾证等可以证明生活困难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经济困难或者无劳动能力的话,父母一方是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给付的。
(3)子女一方赡养能力方面的证据。
同样,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以及给付赡养费的形式和标准也是以子女的赡养能力为标准的,父母不能超过子女的赡养能力而要求子女给付不合理的赡养费,所以发生赡养纠纷以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子女赡养能力的相应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合理确定判决给付的标准。
具体到本案当中,原告纪淑芳要想要求李铁林、李秀清、李文清支付赡养费,应当提出相关证据及充分的理由。对于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负担能力和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决定。根据原告方提交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据,可以认定纪淑芳因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经济来源,每月花费需要900元。在比情况下,李铁林、李秀清、李文清不能以任何理由而拒绝履行对母亲纪淑芳的赡养义务。虽然原告纪淑芳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李铁林、李秀清、李文清三人的收入情况,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收入水平,原告要求每人每月支付300元并不是什么不合理的要求,故人民法院最后仍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需要提醒读者朋友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九十八条的规定,在追索赡养费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并且被告有履行能力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所以,如果原告可以证明自己经济困难,并且对方有能力支付的话,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