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居住的市、县,这是取保候审期间的基本要求,能保证司法程序顺利进行。
(二)收到传讯通知后准备好身份证件、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材料,便于在检察院顺利完成相关程序。
(三)若需跨地区去检察院,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获批后按规定路线和时间前往,避免因擅自行动影响取保候审的执行。
(四)到达检察院后配合工作,如实陈述情况并提供证据信息,如实供述有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
(五)完成程序经检察院同意后返回居住地,同时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收后续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