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虽于2009年10月20日,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内容)中“财产损失”如何理解的请示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情况下,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部分,保险公司免赔。 但是该答复就其性质而言,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即便在有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将该答复作为抗辩依据提交给人民法院,但是也存在人民法院不适用该答复内容,判决即便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给予赔偿的案例,具体可参见此文《无证驾驶致人身损害,不是交强险免责事由,2010年人民法院报新闻一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