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方面,若存在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等情况,可向法院说明,法院可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
(二)在罪名认定上,若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法院会依据审理认定的罪名独立判决。
(三)对于检察院量刑建议,若明显不当,法院会先建议检察院调整,若检察院不调整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