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拘留后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规定,普通情况在三日内提请,特殊情况延长一至四日,流窜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
(二)检察院需在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马上释放被拘留人,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三)侦查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应拘留,要立刻释放被拘留人并发放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