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明确各类债务的范围和性质,准确区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欠缴的社保费用和税款以及普通破产债权。
(二)在破产程序中,严格按照上述债务清偿顺序进行操作,优先保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
(三)对于同一顺序的债权,要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确保公平公正。
(四)若破产财产不足,要及时按照债权比例分配,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