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在批捕环节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符合延长条件的及时申请延长。在审查起诉环节,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积极配合补充侦查工作。
(二)检察院在批捕环节要在规定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在审查起诉环节,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合理安排退回补充侦查,确保案件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