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不能仅依据聊天记录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要结合其他证据,像物证、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犯罪事实。
(二)在审查聊天记录时,要严格确认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排除存在误解、玩笑等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