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男方拒不协助女方行使探望权时,女方可整理男方阻碍探望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要求男方协助行使探望权。
(二)若法院判决后男方仍不执行,女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促使男方履行协助义务。
(三)女方自身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同时关注孩子身心健康,不能因探望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