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加快刑事案件在检察院的进程,犯罪嫌疑人可考虑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能加快决定时间。
(二)公安机关应尽量保证移送案件的质量,减少补充侦查情况的发生,避免因补充侦查延长案件在检察院的时间。
(三)若当事人对案件在检察院的时间有疑问,可向检察院了解案件所处阶段和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