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受彩礼一方应主动返还三万元彩礼。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且要离婚,给付彩礼方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三万元彩礼。
(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要离婚,给付人可在离婚程序中主张返还彩礼。
(四)若给付彩礼后未共同生活,即便已登记结婚,给付方也可要求返还。
(五)共同生活时间短,双方可先协商返还部分彩礼,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其酌定。
(六)给付人能证明因给彩礼负债影响基本生活,离婚时可提出返还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