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立即停止对被拘留人员的羁押,迅速办理释放手续,确保被拘留人员及时恢复人身自由。
(二)若需要继续侦查,公安机关需仔细审查被拘留人员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为其办理相应的强制措施变更手续。
(三)公安机关办理释放手续后,要及时将执行情况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人民检察院,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