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于离婚阶段且确无夫妻共同财产,无需进行财产分割。
(二)女方认为有应属共同财产却未认定,收集财产购置凭证、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分割。
(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四)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