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推动再审开庭审理,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程序,按时参加庭审,避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
(二)若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希望不开庭审理,可通过书面等方式充分表达意见,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书面同意不开庭。
(三)若再审是检察院抗诉启动,当事人可关注检察院动态,若检察院撤回抗诉,案件将不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