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判拘役判决书的回答见下
2015年11月4日,吴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从毕节往徐华屯方向行驶,途中因违规超车,将路边正常行走的路人徐某某撞到在地。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受伤后,即主动打电话向120求救,向110报警,并且在他人的协助下,积极抢救伤者,并最后随同交警前往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害人徐某某2015年11月8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徐某某死亡后,吴某某与当日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将该案立案侦查,并以交通肇事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吴某某。吴某某的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的商业险。吴某某归案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为吴某某进行辩护。律师介入后,经与受害人徐某某家属协商,由吴某某家属赔偿徐某某家属共计9万余元,并协助徐某某家属到保险公司理赔,以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多次会见吴某某,了解案件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并多次与本案机关交流意见,为被告人吴某某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2016年4月,案件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关于吴某某有自首、如实供述、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悔罪态度良好等辩护意见,于2016年4月22日下达判决书,判决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判决生效后,吴某某于2016年5月9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