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被拘留人一方,在接近三十七天时,可及时与律师沟通,了解案件进展,若符合不批捕条件,要求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
(二)若家属对案件情况不了解,可向公安机关询问案件处于何种阶段,是否已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
(三)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确保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