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福利,如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夫妻另一方不要将其当作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避免产生纠纷。
(二)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包含的各类福利,如单位节日福利、住房补贴等,若无特殊约定,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处理权,在处置这些福利时应相互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