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有异议,要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前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会拿到《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相关材料也会被存档。
(二)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会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若一方仍想离婚,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