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未办结婚登记,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共同生活,给付方应收集未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居住证明、证人证言等,向对方要求返还彩礼,若对方拒绝,可向法院起诉。
(二)若因给付彩礼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给付方要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明,如低保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同样先与对方协商返还,协商不成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若双方已共同生活,给付方若想争取彩礼返还,需准备好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及用途等方面的证据,由法院综合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