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派出所处于传唤、询问阶段,要清楚传唤、拘传一般不超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期间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提供信息。
(二)当公安机关出示拘留证等相关手续宣布拘留并开始送往看守所或拘留所时,意味着拘留程序正式启动。此时要保持冷静,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