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公诉案件要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若可能判死刑或有附带民事诉讼等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需报最高法院批准。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可能判有期徒刑超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二审案件一般两个月内审结,可能判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省级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特殊情况报最高法院批准,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延长审限由其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