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胜诉方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明确执行费用不用预先缴纳,由被执行人负担,等法院执行后向其收取。
(二)申请时要清楚执行费用的计算方式,若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每件交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1万元,每件交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等。
(三)在执行过程中关注法院对执行费用的收取情况,确保费用依法从被执行人处收取。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