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行政拘留,家属可主动与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联系,了解被拘留人的情况和执行场所。
(二)对于刑事拘留,若超过二十四小时未收到通知,可向办案机关询问是否存在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的情况。当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及时跟进通知情况。
(三)要是司法拘留,若二十四小时后未收到通知,可向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询问是否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