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临时羁押,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时间规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一般情况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延长1至4日,流窜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二)检察院需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
(三)侦查机关应把控好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案情复杂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四类特定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延长期限届满仍未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2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