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自身疏忽拖延,要及时行使权利,不能因自己的原因搁置权利主张。
(二)主张权利要直接针对义务人,向无关第三人提及纠纷无法实现时效中断,应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法定方式。
(三)务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超过时效后主张不存在中止或中断问题。
(四)若遇到法定客观障碍,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可认定时效中止,要留意这些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