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抚养费方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认识到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能因探视权受阻而拒绝支付。若不支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以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教育等需求。
(二)探视权方面,当遇到对方阻碍行使探视权时,可先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明确探视的时间、方式等。若对方依旧不配合,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