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提请批捕。一般情况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特殊情况延长一至四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延长至三十日,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二)检察院方面,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需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保证审查效率。
(三)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及时通知检察院执行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