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若要对被拘留者提请逮捕,应在拘留后3日内进行,检察院7日内决定,此时拘留期限10日,需把握好这两个时间节点来推进程序。
(二)若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1-4日,拘留期限变为14日,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延长时间。
(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7日审查,拘留期限达37日,需收集充分证据以支持逮捕申请。
(四)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对被拘留者认为需逮捕的,一般14日内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3日,检察院要严格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