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配合前往指定地点,因为被监视居住者有传讯时及时到案的义务。
(二)接到通知后确认时间、地点和要求,避免出现信息误差。
(三)前往时携带必要证件,保持良好态度,如实回答问题。
(四)若对要求有疑问或自身有困难,及时与执行机关沟通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