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有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时,要规范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确保连同完整的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时,需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要在七日内完成审查;未被拘留的,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超二十日。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中,若判断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要按照法定程序决定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