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案件进度,可通过与检察院联系,掌握案件处于审查起诉、补充侦查等哪个阶段。
(二)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可关注是否按规定在十日或延长至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三)若有补充侦查情况,留意补充侦查次数是否超二次,每次是否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审查起诉期限是否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