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争取小孩抚养权,两周岁以下孩子,若女方有不宜抚养情形,男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女方有严重疾病、不良嗜好等,向法院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要提供相应医学证明;若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可找邻居、老师等提供证言,证明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孩子八周岁以上,男方要与孩子多沟通,让孩子表达愿意随自己生活的意愿,同时积极展示自己具备良好的抚养能力、稳定的经济状况和适宜的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