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方面:若不服不予立案决定,可先申请复议,争取让作出决定的机关重新审查;也可向检察院申诉,借助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促使案件重新考量;还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会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方面:因案件不进入刑事程序,无需担心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及被定罪量刑。不过若存在民事侵权,受害人会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此时需积极应对。
(三)监督方面:若公安机关应立案却不立案,检察院可要求其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公安机关要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