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人应清楚自身权利,若认为公安机关超期拘留,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比如向相关部门申诉。
(二)公安机关需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延长时间要有充分依据,避免程序违法。
(三)人民检察院应在规定的七日以内及时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