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机关,在公布刑事判决书时,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不公开的情形,如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情况,不能公开。对于可公开的判决书,要及时准确地在互联网公布。
(二)对于公众,在查阅公开的刑事判决书时,要合理使用信息,不得利用判决书内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对于可能涉及隐私等不宜公开但又有必要公开部分内容的判决书,司法机关可以进行技术处理,隐去敏感信息后再公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