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符合上述四类情形的案件,侦查机关若在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应及时准备相关案件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的申请。
(二)申请时需详细说明案件属于哪类情形,如若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要阐述交通不便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复杂程度等。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应严格审查,判断是否确实符合延长条件,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