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先自行协商,通过友好沟通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若协商不成,可寻求调解,找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帮助双方化解矛盾。
(三)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
(四)若发现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向检察院反映,让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五)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可支持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